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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5-02197 主题分类 民政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5-08-26
文  号 浙移领办〔2015〕1号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领办〔2015〕1号
发布日期:2015-08-26 10: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水库移民安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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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的管理,现将《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6日




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等文件,为规范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使用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建设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下同)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科技推广等各类项目。其中: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外)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和有移民直补人口核减的村(县级统筹)的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项目。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扶持的专项资金应明确到村,成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主体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项目建设目的,项目名称、地点、内容、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评估等内容。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文件。

(三)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村两委的决议、听取项目所在地移民和原住村民意见及公示的材料。

(四)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

第六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准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扶持项目的内容、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并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有关规划;

(二)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经村两委决策同意;

(三)经乡镇(街道)审核同意;

(四)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符合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

第七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每年2月底前参照上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抽取项目编制当年专项资金项目拟建计划;省下达专项资金后60日内应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所在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

第八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重新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根据行业规程规范要求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对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民主化方式建设。村民民主化建设项目应制订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完成后,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单位自验或初验合格,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行业规程规范规定,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组织项目验收。县级移民管理机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建立情况等。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项目审查核准文件、招投标文件(确定项目承建方相关材料)、合同文本(实施方案)、工程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验收资料及有关图片资料等。

第十二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于当年的6月和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报送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汇总后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应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备案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督查、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领办〔2007〕23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移民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扶〔2009〕11号)和《浙江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移领办〔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