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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4-02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浙民基〔2014〕135号 公开日期 2014-07-11
发布单位 省民政厅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民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政策解读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11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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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意见
浙民基〔2014〕135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公益性,在功能作用上具有互补性,在基层治理上具有整体性。“三社联动”,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整体运作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使之相互支持、渗透融合,从而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效开展社会工作,解决社区问题,完善社区治理的过程。现就加快推进“三社联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和全面把握加快推进“三社联动”的现实背景、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现实背景。社区和社会组织突出共同关系和社会互动,越来越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单元;社会工作坚持利他主义的出发点,越来越显示出专业理念和方法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当前,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形成,“三社联动”总体上具备了良好基础。通过加快推进“三社联动”,激发多元参与、合作共治,构建民生保障的服务体系和有序参与的自治体系,完善基层社会治理,已成为大势所趋和现实任务。
    (二)重要意义。实行“三社联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创新社会治理的重心落到城乡社区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是促进社会组织激发活力的有力举措,是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的独特功能,对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提升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三)总体要求。确立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联动理念,形成政府部门层面、街道社区层面协调配合的有效机制,取得联动综合效应。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呈现多向互惠融合、全面协调发展的新格局,社区治理组织体系由垂直科层结构逐步转变为各方多元互动的横向网络结构。社区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源和参与服务自治的平台空间,社会组织激发活力参与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者提升社区参与水平,社会工作者以社会组织形式实施社区参与;社会工作者参与解决社区服务自治难题,社区成为社会工作者探索实践和积累经验的场所。
争取到2017年,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达到10万个以上,服务社区的专业社会工作者达到3万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和社会工作室基本覆盖城市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覆盖到三分之一以上的农村社区。
    (四)基本原则。1、需求导向:从居民群众的服务需求与自治权利出发,培育发展相应的社会组织,提升强化社会工作专业能力,以更多的资源、更好的方式,解决社区治理服务中的难题,让居民群众受益,促基层政府转型。
    2、扩大参与:扩大社区服务提供的主体与方式,拓宽居民群众参与社区事务的领域与途径。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区建设中利用优势、发挥特长。
    3、共享资源:拓展对社区资源的认识,社区内外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力量与社区资源共享,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用互补互促。
    4、合作共赢:基层政府、社区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在平等的基础上成为合作伙伴。在平等参与、协商互动中共同服务居民群众,共同承担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实现社区善治的共同利益。
    二、加快构建“三社联动”的基础条件
    (五)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创造“三社联动”的前提。适应建设服务型政府趋势,在社区公共服务上,基层政府努力成为政策制定者、购买者和监督者。民政部门应当率先探索服务型政府的实现形式,始终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属性,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参与社区建设疏通渠道、腾出空间,营造制度化的良好环境。
    (六)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创造“三社联动”的条件。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支持扶助,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步伐。通过建立职业水平考试鼓励制度、登记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薪酬保障及表彰奖励等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不断壮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七)减轻社区工作负担,营造“三社联动”的氛围。进一步理清政府与社区组织的职责边界,切实解决社区工作负担过重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活动职责,更多更好地运用社会组织力量、社会工作力量,以提升社区服务自治水平。
    三、加快推进“三社联动”
    (八)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加快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全覆盖,完善服务设施,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能力建设,创新服务载体。不断提高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赢得群众的能力,更好发挥居民自治与服务的组织者、推动者作用。
    (九)培育公益性社会组织。大力培育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壮大承接社区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队伍。对参与社区服务的重点社会组织,应当从开办费补贴、活动经费补贴等方面进行激励扶持。鼓励招聘社会工作者作为从业人员,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提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服务社会组织、公益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的能力。
    (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居民建立各类社区社会组织,推广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发现社区需求和社区领袖。从活动场地、资金补贴、承接事务等方面进行支持,备案手续应当简单高效。鼓励引进外地知名的社会组织,推广社会工作理论,提升本地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素质,增强开展社区活动的能力。逐步建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体系,加强社区社会组织之间沟通协调,鼓励其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事项。
    (十一)建立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贴(公益创投)、项目奖励,以及社会组织认领服务等措施,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会救助、居家养老、儿童青少年保护、社区矫正等领域服务。县(市、区)政府应注重研究适合由社会组织和企业提供服务的事项,建立购买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清单。在安排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项目资助资金,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时,应考虑其社区参与成效。
    (十二)发挥社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把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贯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过程。在按照村(居)民小组或若干户推选村(居)民代表的基础上,可以分配社区社会组织若干村(居)民代表名额进行推选。把社会组织作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参与主体,可视议题需要邀请社区社会组织代表参与村(居)的恳谈会、听证会、议事会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在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吸收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邀请有专长的社会组织参与指导、监督业主自治。
    (十三)加快社会工作者的组织化进程。加快建立各级社会工作(者)协会,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在2015年底前成立社会工作(者)协会,形成衔接贯通的社会工作(者)协会体系。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当坚持民间性、自治性、专业性,开展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建设和社工机构项目运营能力建设,发挥服务支持、行业自律和专业发展作用。
    (十四)鼓励兴办各类民办社会工作机构。鼓励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一线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兴办民办社会工作机构。敞开胸襟,引智聚力,以购买服务的形式,吸引先进地区的社会工作机构和人才来我省,开展社会工作督导培训、社会工作实务参与等。探索建立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资金资助制度,并组织向其购买服务,使之办得起、长得大、用得好。
    (十五)挖掘社区社会工作潜力。专职社区工作者中的社会工作者,是目前在社区领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骨干力量。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社区工作者培训应当安排社会工作课程。通过明确岗位、合理分工,保障他们有必要的时间精力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加快在社区建立社会工作室,针对社区需求进行或协调进行相应的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形成一批社区社会工作案例。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工作站(室)应当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履行备案手续。通过社会工作在社区服务与自治领域的成功运用,加快社会工作向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救灾减灾、婚姻登记等民政社会服务领域,向司法、卫生、教育、残疾人保护、企业等众多领域推广应用。
    (十六)发挥社会工作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作用。发挥社会工作者的支持、激发、协助作用,鼓励和推动居民组织起来、参与起来,从促进居民熟悉交往发展到解决社区问题。发现、挖掘和培养居民骨干,帮助居民掌握组织技巧和讨论解决问题的技巧,推动本社区各类社群关注和参与社区,引导居民制定社区公约,解决物业服务、宠物管理、环境保护和停车秩序等社区公共问题。
    (十七)打造信息沟通平台。完善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功能,履行好信息公开、业务交流和社会监督职能,努力成为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对接社区需求、协助政府开展社区服务招(投)标的重要平台。吸纳社会组织加盟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注意发现并发布社区需求,主动对接、积极协助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特别是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区服务的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八)建立合作关系。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县(市、区)应确定若干街道社区,作为高校研究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的观察点和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实践基地,作为社会组织和社工机构参与社区建设的实验基地。
    为了加快推动“三社联动”,省民政厅将统筹考虑各地的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水平,确定一批“三社联动”示范观察点。各单位应当积极行动,敢于实践,努力探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作经验,谱写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和社会工作的新篇章,努力为实现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民政厅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