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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2013年工作总结和2014年工作要点

发布日期:2014-02-28 14: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一、2013年工作总结

2013年,全省民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实施现代大民政战略,不断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进程,努力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作出了新的贡献。在2013年全国民政重点工作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并名列前茅。

1、社会救助迈入法治轨道。深入贯彻落实国发45号文件精神,社会救助在立法保障、完善制度、城乡统筹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全国最高、补差比例最大、城乡差距最小。至2013年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5万人,全年支出低保金19.79亿元,城乡平均月低保标准达到526元和406元,同比分别增长10.4%和16.1%。农村低保标准达到城市标准的77.2%,同比缩小3.8个百分点。杭州市区、宁波市、嵊泗县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全面启动,79个县(市、区)达到“四个有”要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机制,四次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2、社会福利体系不断健全。全面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共有各类养老机构2092家,社会养老床位35.4万张,比上年末增加6.6万张,其中机构床位27.5万张,比上年末增加2.8万张,新增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491家,有13万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其中1.38万人享受全额补贴。培训机构养老护理人员(含居家养老服务人员)4.35万名,培训辅导失能、半失能老人家庭护理人员20万名。建成城乡老年活动中心(室)3.5万个,老年电大教学点1.04万个,老年人协会3.1万个。积极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探索推进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开展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建设。

3、防灾减灾救灾成效显著。强化减灾委的综合协调职能,成立了省减灾中心。全力开展“菲特”台风等抗灾救灾,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加快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全力保障好灾民基本生活。累计建成避灾安置场所8395个,年度新增1144个,基本实现每个县、乡有1-2个避灾安置场所。广泛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创建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90个、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41个。截止12月31日,全省恢复重建倒塌民房1957户、4284间,完成任务数的71.2%;修复损坏房屋16557户、31172间,完成任务数的95%。有36个县(市、区)已全面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4、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下放部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全省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为3.6万个,同比增长13%,直接登记社会组织1400个。全省建立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促进会、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102个。安排省级福彩公益金1000万元,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率先全国启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入选全国“2013社会组织十件大事”。

5、城乡社区建设统筹推进。有力指导城市社区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加强基层民主自治。目前全省有86%的行政村完成换届选举。建成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69个,覆盖82个县(市、区)。继续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村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新建成60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在社区服务中广泛运用,形成一大批成功案例。

6、社工人才队伍进一步壮大。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目前共有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10119人,部分地市鼓励性开展地方社会工作员考试。各地共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1146个。

7、双拥优抚安置任务全面落实。扎实做好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切实加强烈士褒扬工作,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高优抚政策的保障水平和透明度,及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物价补贴。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一人一岗”。大力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过培训的退役士兵就业率达100%。

8、慈善事业取得新的发展。组织开展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评选,大力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打造阳光慈善,全年募集善款36亿元。发行福利彩票124.5亿元,筹集公益金35.3亿元,同比增长22%。

9、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加大水库移民安置帮扶力度,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实施小型水库移民解困工作。全年发放移民直补资金5.88亿元,投入项目资金5.36亿元。全省移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纯收入的83.7%。科学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审核申报了有关地区一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绍兴市的撤绍兴县改柯桥区、撤上虞市改上虞区获国务院批准。同时,办理了12件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事项。扎实开展地名文化建设,巩固平安边界基础。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全省全覆盖,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85.1%。

10、民政创制立法有了新的突破。提请省政府出台了《浙江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同时,进一步深化现代大民政建设内涵,深入推进“贴心民政”、“法治民政”、“阳光民政”建设,启动了“数字民政”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厅机关干部深入基层开展“百名干部进百院、走亲解困连万心”活动,坚持边学边改、边整边改,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进民政工作。切实抓好部省合作协议落实,与民政部研究中心、有关市县政府、省级部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开展民政工作全方位合作,签订和落实一系列合作协议,有效推动资源整合、布局优化、共建共享,取得了明显成效。成功承办了上海合作组织2013联合救灾演练。组织开展了社会救助宣传周、敬老文明号及“敬老月”、5.12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福彩“五个一千”公益活动等,打响敬老、社区、慈善、福彩、双拥、殡葬等民政文化品牌。

二、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民政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引导舆论”的要求,围绕保障基本民生、优化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三大民政职能,坚持民政事业标准化、专业化、多元化、信息化、社会化五化并举,全面加快民政领域各项改革发展步伐,进一步深化现代大民政建设,为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建设“两富”现代化浙江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民政领域改革任务,根据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关于重点改革任务的分工方案,制定周密的改革工作计划,确保改革任务的全面落实。重点在加快民政职能转变、依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社会福利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全面推动殡葬改革、实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增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和新突破,再创浙江民政事业发展新优势。

2、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坚持城市与农村并重、事业与产业并重、发展与监督并重,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确保托底型养老,扩大普惠性养老,支持社会化养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政策,及时抓好宣传,适时开展督查,确保任务落实。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做好《浙江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全面贯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监管,切实维护老年人基本权益。加大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推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新增养老机构床位2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1.5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40张,新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4000个。实施“数字养老”工程,70%的县(市、区)建有养老服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推广“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模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培育老年产业集群。切实加强养老护理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养老护理服务人员4万名、家庭护理人员20万名。

3、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推动《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颁布实施并抓好宣传贯彻。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深化低保规范化建设,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和与最低工资水平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年增幅不低于1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70%。建立低保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全面加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基本完成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四个有”工作任务。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县(市、区)按不低于人均13元标准筹集医疗救助资金,探索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县(市、区)按不低于人均3元标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加大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残疾人救助、就业援助等工作力度。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市县与省级数据交换。

4、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拟制推进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设的意见和配套政策措施,健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体制机制。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下放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推进政社分开。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和分类指导,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协同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编制转移事项目录、购买服务目录以及有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目录。继续加强枢纽型社会组织建设。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强化对社会组织和在浙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会同有关部门颁布实施《社会组织建设规范》地方标准,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切实加强登记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5、增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减灾委的综合协调职能,发挥省减灾中心作用,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灾情评估、综合救援等工作机制。完善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基层灾害信息员工作考核机制。大力推进避灾安置场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年新增城乡避灾安置场所500个。加强城乡救灾物资储备,重点扶持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中心,探索建立“虚拟”救灾物资储备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出台《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与有关部门探索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进与省科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开展合作。加强防灾减灾主题宣传和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争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50个、省级100个。畅通社会参与救灾的渠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

6、加快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发展。全面加强儿童福利保障,60%的县(市、区)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80%的市、县(市、区)建立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开展婴儿“安全岛”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涉外收养登记,规范国内收养登记。加大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强化儿童福利督导员业务培训,加强对孤儿和孤儿外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深入实施“残疾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加快推进《浙江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立法进程。做好第四届“浙江慈善奖”表彰。开展“慈善在行动”宣传活动、浙江慈善二十年系列活动,指导中国星级慈善城市创建工作。积极培育劝募市场,推动慈善项目创新,加强慈善文化和义工队伍规范化建设。实现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健康发展,确保福利彩票发行继续保持良性增长。

7、推动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厘清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边界,理顺社区自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工作关系,增强社区组织自治属性。探索社区公共服务“准入制”,推动社区工作“减负增效”。完成全省第十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制定城市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工作规程,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村(居)民自治各项制度,深化阳光村(居)务建设。深化“和谐社区”建设,推进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和谐社区”全部建立社会工作室。完善社区服务制度,鼓励专业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加强社区服务队伍建设,组织新当选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开展培训。加快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实现市、县(市、区)社会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全覆盖和全省联网,新建15个示范型街道社区服务中心、600个村级社区服务中心。

8、拓展社会工作服务。提请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加强配套政策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民政领域社会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民政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加快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成立浙江省社会工作师协会。动员组织好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研究建立省级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考试制度。推动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扶持政策,促进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发展。深化志愿服务试点工作,促进志愿服务规范发展。

9、加强双拥优抚安置工作。深化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创评活动,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优抚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争取出台《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提高优抚保障水平。重视烈士褒扬工作,做好《烈士证明书》换(补)发工作,全面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作。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确保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一人一岗”,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创业。深化“订单式”培训和校企合作等形式,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增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竞争力。落实伤病残退役士兵、复员军人、军休人员接收安置任务,规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落实军休人员各项待遇。探索创新复退军人管理服务方式,切实保障相关群体社会稳定。

10、提升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引导推动县(市)改区、县改市等行政区划调整,推动县域经济向都市区域经济转型。尽快完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标准,科学推进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贯彻实施《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地名文化建设,深入推进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快修订《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完善殡葬投入自然增长机制,扩大基本服务受益范围,制订殡葬服务地方标准,深入开展“阳光殡葬”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殡葬文化宣传,树立殡葬改革新风。抓好救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整体水平,加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推广和规范使用形象标识,推行婚姻免费登记。全省婚姻家庭辅导工作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开展比例达85%。

11、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健全老龄工作创建机制,组织开展新一轮“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继续推进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推动制定老龄产业规划和专项政策,培育壮大老龄产业。制定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举办全省第十四届老年文化艺术周活动,开展向基层老年人送文化活动。实施“爱暖空巢”行动,深化“银龄互助”活动。继续抓好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加强和规范老年活动中心(室)建设。深入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做好省实施办法修订前期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2、加快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按照移得出、安得下、更要富得起的要求,加大项目、产业扶持力度,帮助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提升移民培训实效,实现移民人均年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的84%以上。探索移民城镇化发展路径,扎实推进避险解困工作。加强移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程序,落实移民安置政策法规,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库区安置区社会稳定。

13、提升民政综合发展能力。持续推进“贴心民政”、“法治民政”、“阳光民政”和“数字民政”建设,不断提升民政工作标准化、专业化、多元化、信息化、社会化水平。深化落实部省合作协议,加强厅与市县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建,提升发展合力。加大民政政策创制力度,建立立法项目库,全面规范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实效。切实加强民政政策理论研究,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措施。强化民政工作宣传,打响民政文化品牌。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实施,加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力度,规范民政资金分配和监管。全面巩固和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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