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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3-02134 主题分类
发布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3-09-22
文  号 主题词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发布日期:2013-09-22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编    号

17

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业务处室

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

办理对象

养老机构申办者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办理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二)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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