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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13-02134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13-09-22 |
文 号 | 主题词 |
编 号 | 17 |
事项名称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业务处室 | 社会福利与老年服务处 |
办理对象 | 养老机构申办者 |
设定依据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办理条件 |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报材料 |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一)申请人向许可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二)许可机关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内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