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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2146/2013-0219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 成文日期 2013-03-05
文  号 主题词

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2013-03-05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计财处

一、浙江省民政厅概况
  (一)主要职能
    1. 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2.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3. 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4. 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评定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 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管理和保障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 负责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核查上报发布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组织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救灾捐赠,负责接收社会捐赠;指导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7. 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8. 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
    9. 负责行政区划管理;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省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会同省测绘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
    10.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依法管理、指导慈善事业;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指导、协调全省革命老区扶贫工作,负责农村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的生活困难定期补助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11. 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2. 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使用管理工作。
    13. 负责民政事业规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14. 办理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15. 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滩坑水电站移民安置、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指导小型水库移民有关扶持工作,承担核应急安置专业组工作。
    16. 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省民政厅部门预算包括:厅本级预算、厅属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省荣军医院、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省军用饮食供应站、浙江民政康复中心、省区划地名档案馆、省民政厅信息中心、省社会捐赠工作站、省老年活动中心、省民政研究中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疗养院和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预算。
  二、省民政厅2013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收入预算42447.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9227.86万元,占68.86 %;专户资金354万元,占0.83 %;事业收入3158.59万元,占7.4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9360万元,占22.05%;其他收入347.2万元,占0.82%。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省民政厅2013年支出预算42413.99万元。
    1. 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4849.2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558.7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6.03万元,其他支出16450万元。
    2. 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7167.98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283.42万元,项目支出23602.59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9360万元。
结转下年33.6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3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139.3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1884.67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790.8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109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770.78万元,主要用于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178.78万元,主要用于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134.0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部队供应(项)411.23万元,主要用于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320.44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922.68万元,主要用于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6万元,主要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项)1954.4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假肢矫形(项)200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康复中心、假肢厂(站)的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1056.49万元,主要用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农村五保供养(项)44.03万元,主要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支出。
    16.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488.8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7.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333.36万元,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8.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46.85万元,主要用于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19.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16450万元,主要用于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三、名词解释
    1. 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 专户资金:指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 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和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
    4.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6.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机关服务(项):指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1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指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民间组织管理(项):指民间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
    14.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指行政区划界线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15.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部队供应(项):指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8.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指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2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假肢矫形(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康复中心、假肢厂(站)的支出。
    2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社会福利(款)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指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以及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22.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款)农村五保供养(项):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支出。
    23.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指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24.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5.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26.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指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附件:

2013部门预算表格.xls




二O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