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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08-02122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08-07-03 |
文 号 | 浙民民复〔2008〕53号 | 主题词 |
浙民民复〔2008〕53号
绍兴县中厦慈善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绍兴县中厦慈善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核,准予绍兴县中厦慈善基金会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民政厅。
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基金会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厅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
基金会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应及时报我厅备案。
此复。
二○○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