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民复〔2008〕55号
浙江省农业企业协会: 你会提交的《关于申请变更浙江省农业企业协会名称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同意“浙江省农业企业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新农村建设促进会”。 你会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10日内将“浙江省农业企业协会”印章及财务专用章上缴我厅销毁。 二OO八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