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民复〔2008〕11号
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基金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浙江省华福慈善基金会。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请按程序办理基金会设立登记。我厅委托温州市民政局负责基金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委托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重大事项及时向我厅报告。 此复。
二ОО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