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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2482146/2008-02114 | 主题分类 | 民政 |
发布单位 | 浙江省民政厅 | 成文日期 | 2008-06-11 |
文 号 | 浙民民复〔2008〕39号 | 主题词 |
浙民民复〔2008〕39号
浙江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举办者:
你们关于要求办理浙江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登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浙江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具备法人条件,准予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浙江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登记后,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请于每年5月31日前将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我厅,接受年度检查。
浙江国家863计划产业化促进中心的印章式样、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应及时报我厅备案。
此复。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